变更抚养引纠纷,倾心护佑少年心
2026-11-04 10:36:0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左爽 | 作者: | 点击量:5065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羊滢)近日,东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件。案件办理过程中,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,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,以情理兼顾的调解化解双方对立,最大限度守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。

原告荣某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,婚后育有一子一女。二人因感情不和,于2024 年7月23日经东安法院调解离婚。调解协议约定,一子一女均由荣某直接抚养,周某自2024年7月起,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,直至子女成年。

离婚后,荣某独自照料两名子女。其后荣某经济状况明显恶化,难以兼顾两名子女的生活起居、学习辅导与心理陪伴,无法再为孩子提供稳定、适宜的成长环境。荣某曾与周某协商,希望将婚生子周某豪交由周某直接抚养,但协商未果,荣某遂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婚生子周某豪变更由周某直接抚养。
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考虑到家事案件若简单一判了之,容易激化双方矛盾,还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心理伤害,决定优先开展调解工作。法官先分别与原告荣某、被告周某沟通,梳理双方分歧。沟通中法官发现,原、被告均从自身角度陈述利弊,未征询周某豪本人的想法。

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自主表达意愿的权利,承办法官安排周某豪到法院,在父母不在场的环境下单独询问,消除长辈在场带来的心理压力,耐心引导孩子说出真实想法。周某豪向法官表示,愿意跟随父亲周某共同生活。

在掌握孩子真实意愿后,法官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,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释法明理,告知二人: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抚养约定并非不可变更。若直接抚养一方的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,难以保障子女成长需求,法院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调整抚养关系。法官同步向双方反馈单独询问孩子的情况,劝导双方放下对立情绪,尊重孩子的真实选择。

经疏导劝解,周某充分理解荣某当下的现实困境,也尊重儿子的意愿,同意婚生子周某豪变更由自己直接抚养。双方同时就抚养费分担、探望权行使等事项达成一致,该起纠纷圆满化解。

审理家事案件中的抚养权争议,应当始终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。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抚养关系并非一成不变,如果直接抚养一方经济条件、照料能力发生重大改变,难以保障子女良好成长环境,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,申请变更抚养关系。

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备相应辨识能力,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法院办案时一般采用单独询问的方式,避免父母在场干扰孩子表达;同时结合生活现状、家庭条件综合判断,不会片面采信孩子一时情绪下的表述,落实对未成年人精细化司法保护。

父母处理抚养纠纷时,不应只纠结自身诉求,更要倾听孩子心声,切勿让成年人之间的矛盾伤害未成年人。以调解方式平和化解争端,能够有效降低诉讼给孩子带来的心理冲击。东安法院将坚持调解优先,推动法理与情理相融,依托多元调解机制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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